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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瑶海区税融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6    来源: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瑶海区税融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元月24日

瑶海区税融通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税融通业务的开展,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税融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协调推进机构

  建立由区分管领导、区财政局、瑶海区国税局、地税瑶海局、区经促局、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开发区、两园办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在瑶海区注册纳税,有连续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正常办理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审核程序

  1.区国、地税部门提供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名单、纳税情况、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2.区税融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区国、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及信息,进行审核、公示;

  3.各经办银行与区国、地税部门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国、地税办税平台直接接受企业授权,依授权取得企业申请贷款所需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及纳税信用等涉税信息,并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4.各经办银行依据企业申请,根据省市税融通管理办法规定及银行自身风险管控要求,核定申请企业信用及担保贷款额度,办理放款手续;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从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5.贷款企业办理税融通业务时,应签署承诺书,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区税融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取消其税融通业务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上报相关信用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

  6.各经办银行应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经办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

  四、申报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企业主身份证、户口簿;

  3.纳税证明材料;

  4.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政策宣传

  区经促局、商务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向中小微企业宣传税融通政策;各街、镇、开发区和两园办要积极向经办银行推介辖区符合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申报税融通;区国、地税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工作,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安排专人到工商、税务办事大厅提供税融通现场咨询服务,张贴税融通相关文件,放置宣传册,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的政策知晓率。

  六、附则

  1.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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